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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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簡附民字第1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中簡附民字第105號原告 曾方華 被告 彭國福
潘信顯 吳長恩 上列被告等因毀棄損壞等案件(本院109年度中簡字第19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柯志民
法官陳昱翔法官侯驊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科維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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