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移轉請求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618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天 送被告 吳月霞
楊淳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移轉請求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1,233元【計算式:(系爭土地108年1月土
地公告現值37,000元/平方公尺×787.57平方公尺×28/100
0)+系爭房屋課稅現值185,300元=1,001,233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6,4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又上訴人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扣除被上訴人前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8,92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79元,爰併限被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三、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書記官劉燕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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