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交簡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77號原告 魏欣怡 被告 劉政鵬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9年度中交簡字第16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陳玟珍法官許慧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靜茹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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