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附民字第36號原告 王昭輝 被告 謝孟娟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許瑜容法官張俊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書記官任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