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99號原告 林昱均 被告 陳政彥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審訴字第3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陳薏伩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書記官黃盈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