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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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75號原告 鄭光明
吳文豐 蕭滌生 陳三溢 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俊賢 律師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旦 律師被告 周瑞祺
林茂雄 黃其銓 蔡文慶 蔡怡昌 曾慧鶯 馮淑真 陳玉雯 王君如 楊素珠 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經定期命補正而不為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全部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2日日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171號)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373,360元,此裁定已於105年12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今尚未補繳,亦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依上開條文規定,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慶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采瑜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