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李政霖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政霖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政霖前經本院通緝到案並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萬元,於被告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將其釋放等情,有本院民國106年7月18日訊問筆錄、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
然被告於交保後,僅於106年8月30日到庭,隨後本院依其住、居所傳喚卻均於本院準備程序前一日或當天就診,並於該日或翌日具狀請假(被告請假日期、事由及檢附資料如附表所示),顯見被告假藉罹病等詞而拒不到庭,企圖拖延訴訟,難認被告有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嗣經本院依法拘提無著,有本院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拘提報告書等件在卷可參,復查無被告有在監在押之情形,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其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藍海凝
法官吳智勝法官楊朝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叔穎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附表:
┌─┬───────┬─────┬────────┬─────────┐│編│本院準備程序期│被告遞狀請│被告陳稱請假事由│被告檢附資料││號│日│假日期(以││││││本院收文戳││││││日期為準)│││├─┼───────┼─────┼────────┼─────────┤│1│106年10月20日│106年10月│身體不適並重度憂│華崗文化診所106年│││下午3時│20日下午│鬱、重度躁鬱症│10月19日門診費用醫││││││療收據│├─┼───────┼─────┼────────┼─────────┤│2│106年11月24日│106年11月│腹痛腹瀉全身無力│華崗文化診所106年│││下午3時30分│24日下午│,身體不適│11月23日全民健康保││││││險交付調劑/慢性病││││││連續處方簽│├─┼───────┼─────┼────────┼─────────┤│3│106年12月29日│106年12月│腹痛腹瀉,身體不│華崗文化診所106年│││下午3時30分│29日下午│適│12月28日全民健康保││││││險交付調劑/慢性病││││││連續處方簽及藥品明││││││細收據│├─┼───────┼─────┼────────┼─────────┤│4│107年3月5日│107年3月│腹痛腹瀉,全身無│介壽耳鼻喉科診所10│││下午2時30分│6日下午│力,身體不適│7年3月5日全民健││││││康保險交付調劑/慢││││││性病連續處方簽及藥││││││品明細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