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08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胡心榆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莫兆鴻並非債權人公司之董事長或經理人,且債權人公司之董事長已於民國106年3月23日變更為 管國霖 ,故請更正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其董事長或經理人,並提出經債權人公司蓋印其正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否則請表明莫兆鴻為其現任法定代理人且得對外簽名或蓋章之原因事實、法律依據,並提出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