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晉謄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
11樓之(另案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偽告文書等案件(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三四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楊萬益法官莊秋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督訓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