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135號原告興躍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加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加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4,437,975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44,95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43,956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學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