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3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
庚○○○住臺中巿西乙○○己○○丁○○戊○○被告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97年度訴字第24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賴妙雲
法官江奇峰法官黃家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靖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