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137號原告鑫氏國際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訴請被告乙○○給付違約金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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