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391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年10月23日本院108年度婚字第39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500元(離婚訴訟部分4,500元、酌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部分1,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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