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1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1185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4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鄭淑英┌─────────────────────────────────────────────────────────┐│本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185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林建強 │97年5月24日││1,500,000元│W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