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25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 陸玖 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毒偵字第7742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該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前開案件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1包(驗餘淨重0.169公克),為查獲之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海洛因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第一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經查,扣案海洛因1包,經依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檢驗結果,確含海洛因成分,驗餘淨重0.169公克,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民國98年10月30日航藥鑑字第0985450號毒品鑑定書1件在卷足稽,為違禁物,應予沒收並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廖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抗告。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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