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簡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黃司熒法官黃繼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藍淑芬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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