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62號原告 陳雲龍 訴訟代理人 陳冠宏 律師
張瑜庭 律師 洪榮祺 律師被告 崇岱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鴻榮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公司股東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或決議無效,其訴訟性質與公司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類似,均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如不能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者,則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最高法院
100年度台抗字第456號裁定意旨參照)。查原告先位聲明係:①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8年7月1日臨時股東會討論事項㈡全面改選董事與監察人議案之決議(下稱系爭股東會決議)無效。②確認陳鴻榮、 陳治成吳重諺賴芷瑩 與被告間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以及 張月珠 與被告間監察人委任關係不存在。③確認被告108年7月1日董事會決議(下稱系爭董事會決議)全部無效;備位聲明則係:①系爭股東會決議應予撤銷。②確認系爭董事會決議全部無效。經核原告聲明請求確認陳鴻榮等人與被告間董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係系爭股東會決議無效當然發生之法律效果,與確認系爭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訟利益同一,無庸另徵裁判費,確認系爭董事會決議無效部分則應合併徵收裁判費。而先、備位聲明所得受之利益相同,備位聲明不另計算訴訟標的價額;又原告本件請求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係屬財產權訴訟,另依原告提出之訴訟證據資料,其於本件訴訟可得受之客觀利益乃無從衡量,當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參佰參拾萬元(計算式:1,650,000×2=3,3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參萬參仟陸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書記官蘇俊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