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2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勞工保險爭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248號原告華山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 卓統揚 上列原告因勞工保險爭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遵期補繳之。
二、原告應將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更正為「石發基」。茲原告起訴狀應具狀更正。
三、按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為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所規定。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須經訴願決定程序,惟未提訴願決定書,原告應提出訴願決定書。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