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監宣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476號聲請人 吳易桐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具狀陳明欲處分之不動產,須詳載該不動產之地(建)號,並陳報有何處分前揭不動產之必要?
二、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吳佩芳 同意由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之人 吳文根 前項之不動產同意書。
三、受監護人吳文根相關醫療、養護支出單據(影本)及具狀詳述目前照顧情形及花費明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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