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審交簡字第15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審交簡字第150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國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審交易字第2052號),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梁國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證據部分另補充: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車號查詢機車車籍各1紙(偵卷第44、45頁)、被告梁國晉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本院卷第12至14頁)。
二、爰審酌被告梁國晉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沙交簡字第280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沙交簡字第49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交簡字第507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等情,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竟猶4犯相同罪名之本案,顯見其不知悔改,當不宜輕縱,另考量其飲酒後呼氣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1.01毫克,仍不顧公眾之安危,貿然騎乘普通重型機車,危及公眾往來之安全甚鉅,及其家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暨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屬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玲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馨股
105年度偵字第20877號被告梁國晉男3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居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梁國晉因酒後駕車、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5月、3月,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甫於民國104年6月30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自105年8月6日下午2時許起至同日下午5時許止,在其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住處,飲用米酒約1瓶後,竟不顧大眾通行之安危,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晚間6時30分許,途經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前,不慎自後追撞 劉伊萍 停放在路旁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而肇事(無人受傷)。嗣經警據報前往處理,測得其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1.01毫克,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梁國晉於警詢時、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劉伊萍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復有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18張、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員警職務報告書等在卷可稽。足見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被告前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足稽,其於前案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本件請審酌被告於103年間因酒後駕車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5月,竟仍不知悔改,再次酒後駕車,且酒測值高達每公升1.01毫克,請予以從重量刑,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檢察官洪淑姿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楊翰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