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2年度沙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沙補字第182號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鄭如妙

一、上原告與被告 張品宣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51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官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9日

書記官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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