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亡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亡字第63號聲請人 陳庭蓁 相對人 陳清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2月27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三項關於「參個月」之記載,應更正為「柒個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又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復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4月13日
書記官古罄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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