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9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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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932號

債權人 賴彥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沈鈺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沈鈺宸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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