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39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3932號債權人 賴彥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沈鈺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沈鈺宸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