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085號
債權人阿姆斯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慶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維銘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陳維銘所有坐落桃園市○○區○○○街000巷0弄00號之建物登記最新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2085號
債權人阿姆斯壯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慶堂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維銘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陳維銘所有坐落桃園市○○區○○○街000巷0弄00號之建物登記最新第一類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