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24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0月11日犯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經本院以95年度桃交簡字第2979號(偵查案號: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338
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谷貞豫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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