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6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63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42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5年12月15日起至96年2月8日,犯刑法第268條之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中簡字第647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92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於96年6月25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