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4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6、7、8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與附表編號5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6、7、8所載之罪,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5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萬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淑玲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