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六八號
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溪分行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
送達代收人丙相對人甲○○住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拾萬伍仟壹佰貳拾參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四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何清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謝國欽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元)│備註│├─────────────┼─────────────┼──────────┤│裁判費│壹零肆柒玖叁│├─────────────┼─────────────┼──────────┤│原審郵票費用│叁叁零│├─────────────┼─────────────┼──────────┤│共計│壹零伍壹貳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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