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80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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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О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錢師風律師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七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