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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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9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967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劉家瑜 被告陸克星科技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文宏 被告 王文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姿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亭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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