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補字第60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甲○○
            號3樓
一、原告因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96,811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黃堯讚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慶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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