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88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方兆杰
上列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兆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方兆杰前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6126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10年度交上訴字第1768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名曜
法 官 林宜民
法 官 鄭永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