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108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呂崇凱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崇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崇凱前因詐欺等案件,經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相關文件,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2月27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401361230號函核准假釋,並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憑,故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黃光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愷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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