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8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易字第648號
105年度易字第897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信誠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2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壹行「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更正為「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第伍行「壹佰壹拾萬元」,應更正為「壹佰壹拾陸萬元」;附表「宣告刑欄」,應更正為「宣告刑及沒收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案判決理由欄四、㈠已載明沒收部分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詳本案判決書第5頁),而修法後,沒收已定性為獨立之法律效果,是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1行關於「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之記載,顯係「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沒收」之誤載;附表關於「宣告刑欄」之記載,顯係「宣告刑及沒收欄」之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開說明,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三、又本案判決理由欄四、㈡已載明各犯行犯罪所得各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50萬元、16萬元,且依修正後刑法第40條之2第1項規定,宣告多數沒收者,併執行之(詳本案判決書第6頁),是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5行關於「
110萬元」之記載,顯係「116萬元」之誤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開說明,更正如本裁定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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