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停字第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停字第9號聲請人 林鈺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內政部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但書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玫君
法官羅月君法官梁哲瑋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