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82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82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李宗冀 相對人即債務人意廬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菊芬 ○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叁萬貳仟捌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