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司補字第3406號
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顏孝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水興 等5人間聲請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487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美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司補字第3406號
聲請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理人 顏孝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水興 等5人間聲請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487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美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