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金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52號原告 吳芳宗 訴訟代理人 陳昱龍 律師被告 吳昆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金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䊹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30日
書記官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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