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裁字第21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低收入戶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裁字第2188號上訴人 林正庸 被上訴人高雄市政府社會局代表人 蘇麗瓊 上列當事人間低收入戶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9年度訴字第60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是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非主張該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主張:上訴人符合全家人口中有工作能力者未超過全家人口數三分之一、全家人口四人內之家庭,存款本金未超過新臺幣(下同)30萬元、全家人口之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不超過300萬元,且上訴人預繳房價100多萬元並非投資,上訴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無工作能力等語,為其理由。經核上訴狀及上訴補充證據狀,並未具體說明原判決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開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不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鍾耀光
法官黃淑玲法官鄭小康法官林樹埔法官陳秀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
書記官王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