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交簡字第214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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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交簡字第21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交簡字第214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MAIVANLAP(越南籍,中文名:梅文立)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42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MAIVANLAP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竟仍於翌(31)日0時36分前某時許」應更正為「竟於同年10月31日0時29分前某時」、第4行「嗣於同年月31日0時36分許」應更正為「嗣於同年10月31日0時29分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MAIVANLAP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前在我國並無其他犯罪紀錄,素行尚可,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為憑,參以其於本案為警查獲後經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高達每公升0.78毫克,竟仍貿然駕駛電動自行車上路,並撞及路旁車輛肇事,已對公共交通往來之安全造成相當危害,考量其酒醉程度、所駕動力交通工具之危害程度、幸未造成他人傷亡,及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雖係越南籍外國人士,然係經合法申請來臺工作,在我國亦無其他犯罪紀錄,考量其素行、犯罪情狀,及被告犯後態度良好,已有悔意,應無繼續危害社會安全之虞,本院認尚無予宣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之必要,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10年11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5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4234號被告MAIVANLAP(中文名梅文立越南籍)
男28歲(民國82【西元1993】年
1月20日生)在中華民國境內連絡地址:
臺中市○○區○○路000號臺中市○○區○○路000號護照號碼:M0000000號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MAIVANLAP(中文名梅文立)於民國110年10月30日20時30分許起至同日22時許止,在臺中市霧峰區某店內,飲用啤酒後,竟仍於翌(31)日0時36分前某時許,騎乘電動自行車上路。嗣於同年月31日0時36分許,途經臺中市○○區○○路000○0號前時,因不勝酒力而撞及 紀仲 原停放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及 莊哲維 停放路邊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無人受傷)。嗣警據報前往現場處理,並當場對MAIVANLAP進行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78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MAIVANLAP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紀仲原 、莊哲維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復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國光派出所酒精測定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現場照片28張附卷可稽,足認被告具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1月5日
檢察官張容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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