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1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單禁沒字第12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政東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裁定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0年度執聲沒字第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煙草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陸陸參零公克,含外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政東所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第66號),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煙草1包(驗餘淨重為0.6630公克),因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刑法第38條第1項及同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即明;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所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66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又扣案之煙草1包,經送往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檢驗出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驗餘淨重為0.6630公克),此有該院於民國108年1月28日出具之草療鑑字第1080100397號鑑驗書1紙附卷可佐,足認上開扣案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其外包裝袋已用於包裹上開毒品,難以與毒品完全析離,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驗用罄部分,既已滅失,此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張良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