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35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VUVANTHUONG(中文姓名:武文商)指定辯護人 柳柏帆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少連偵字第96號),關於被告被訴傷害告訴人 阮清尚阮文茶 部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關於傷害告訴人阮清尚、甲○○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起訴書)。
二、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且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告訴人阮清尚、甲○○告訴被告武文商傷害案件,起訴書
認被告觸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㈡告訴人阮清尚、甲○○已經具狀撤回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依法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被告被訴傷害乙○○、恐嚇取財部分,本院另行審結。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昭蓉提起公訴,檢察官陳詠薇、陳昭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李淑惠法官陳德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孟君附件: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8年度少連偵字第96號起訴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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