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53號原告輕車悠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廸立 被告宜蘭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陳金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仲裁費用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8,416元,應徵裁判費7,71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不足7,21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書記官曾至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