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135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在仁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定為新台幣(下未標明幣別者同)36,003,013元【計算式:美金715,706.87×32.545(民國104年9月3日美金匯率)+新台幣12,710,333元=23,292,680+12,710,333元=36,003,01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28,88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28,3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4份。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