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重簡字第4335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號2樓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3月23日下午3時43分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