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勞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勞訴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勞訴字第八七號
原告乙○○
甲○○右原告與被告唯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共新台幣壹佰捌拾元,惟查本件原告乙○○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捌萬伍仟柒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肆仟貳佰捌拾陸元,折合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伍拾捌元,原告乙○○僅繳納新台幣玖拾元,尚欠新台幣壹萬貳仟柒佰陸拾捌元;另原告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柒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玖佰貳拾元,折合新台幣捌仟柒佰陸拾元,原告甲○○僅繳納新台幣玖拾元,尚欠新台幣捌仟陸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乙○○、甲○○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鴻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林秀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