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重附民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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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重附民字第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因重傷害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二0四號
原告丙○○被告丁○○
戊○○甲○○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三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又被告甲○○、戊○○雖經本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五七三號判決諭知無罪,然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坤地
法官陶亞琴法官趙子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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