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4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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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訴字第五四二一號
受罰人 林明進 右受罰人因原告聲聯紡織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雅太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左:
林明進科罰鍰新台幣叁萬元。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者,法院得以裁定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科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通知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二日、三月八日、六月十四日、七月二十三日到場應訊,該受罰人已收到通知,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受罰人並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純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