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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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27號原告 許家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90,4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790元。
二、陳報被告 曾彥勳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依查得資料補正被告曾彥勳之父母之真實姓名、住址等年籍資料,再提出更正後之民事起訴狀一式三份。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王宣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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