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91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世清具保人邱振豪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振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世清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後,將被告釋放停止羈押。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吳世清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本院審理中,經
本院命具保5萬元,經具保人邱振豪繳納5萬元後,將被告釋放停止羈押,該案嗣經本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028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確定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
㈡該案經移送執行,被告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合法傳
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且具保人經該署檢察官通知亦未遵期帶同被告到案等情,有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影本、被告及具保人之戶籍謄本、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影本、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
109年4月14日屏檢謀康109執1524字第1099013350號函暨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函送達證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㈢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
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潘正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林祥玉